沈阳的王女士花15元邮费,通过圆通速递邮寄了一颗5.2克拉的坦桑石。不料,这包价值8000元的快件却被寄丢了。
圆通速递称,寄件人未保价,只愿按约定条款赔偿300元。
日前,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被告圆通速递被判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000元、快递费15元。
寄件人:网购退货8000元宝石被寄丢
王女士是一名宝石爱好者,2014年12月,在网上精挑细选后,她网购了一颗5。2克拉的蓝色坦桑石,花费8000元。3天后,王女士签收了快递。
可她对这颗坦桑石并不满意,后经与卖家协商,王女士将收到的宝石退货并申请了退款。于是,她委托朋友将坦桑石通过沈阳圆通速递公司邮寄给深圳的卖家,花费邮资15元。
4天后,这颗蓝色坦桑石运抵深圳,可在派件过程中,快件却遗失了。由于卖家没有收到宝石,因此拒绝给王女士退款。她只好找到圆通速递协商赔偿事宜,可圆通速递只愿赔偿她300元。对此,王女士无法接受,并诉至法院。
圆通速递:寄件人未保价按条款赔300元
价值8000元的快件,为何只赔300元?庭审中,被告圆通速递表示,原告邮寄货物系退货,无法证明其寄交货物与购买物品是同一物品及寄交物品价值是8000元。
同时,该货物不是原告本人交寄,而是委托他人代为交寄,被告在揽收时会检查交寄货物,但公司并没有具备鉴定物品价值和真伪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丢失货物未保价,应按照详情单背面条款约定,只能按照最高赔付额300元进行赔付。
法院:赔偿实际损失及运费共计8015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并支付运费,被告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本案中,快递详情单约定的“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系格式条款,原告未在上述格式条款上签名,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对赔偿限额及背单条款已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且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存在过错,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日前,王女士与被告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被告圆通速递被判赔偿原告货物损失8000元、快递费15元,共计8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