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5〕8号(中国人寿秦玲) |
| 温州财经网
2015-06-09 15:49
|
|
|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
 |
|
关键词:秦 玲 保单
|
|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5〕8号
当事人:秦玲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宇名都小区X号
身份证: 51022219631004XXXX
经查实,秦玲在2010年11月向刘某销售“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号:2010-660521-449-01502255-0)保险时,以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2014年12月秦玲处理投保人对于该保单的投诉咨询时,宣传该产品已经停售。事实上“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自上市以来,从未停售。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对话录音、关于客户刘某投诉案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保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秦玲在保单销售和处理投诉过程中,宣传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构成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向秦玲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秦玲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逐项复核后认为,秦玲对上述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信。鉴于该行为对刘某影响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秦玲警告并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5年6月8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