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4〕20号(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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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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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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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华 华人 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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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监罚字〔2014〕20号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
住所:宁安市通江路望江花园小区7号楼附属楼0203、0303号
负责人:杨延冬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4年8月18日至8月22日,黑龙江保监局对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业务员2011年至2013年期间使用违规产品计划书销售保险产品,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未能实施有效管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投保单、保险单、宣传单复印件、投保人电话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对业务员使用违规产品计划书销售保险产品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给予新华人寿宁安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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