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4〕42号(太保产险南川支公司) |
温州财经网
2014-12-1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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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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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太保 南川 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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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4〕42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南大街83号
主要负责人:史剑峰
经查实,2014年9月24日,投保人李某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南川支公司”)营业场所投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太保财险南川支公司出单员胡某告知投保人购买摩托车交强险必须购买驾驶人员意外险,否则不能办理。
以上事实有投保现场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太保产险重庆分公司关于南川支公司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情况的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太保财险南川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交强险搭售商业险的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南川支公司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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