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民生需求释放期、社会矛盾多发期和巨灾风险上升期,政府面临很大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压力。随着政府改革转型,如何确保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社会管理不出现空白和缺位,如何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公共服务供应体系,都是我们亟待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而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这种特征使保险业在政府改革转型中大有可为。
当前,保险业在创新社会风险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完善社会救济和经济补偿体系,平滑跨期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促进经济建设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面对政府改革转型中的巨大风险和挑战,保险业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我国部分地方或行业在利用保险参与经济和社会管理时,具有临时“一事一议”和局部性的特点,整体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和顶层设计。这样,保险业难以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风险管理进行长远规划,限制了保险作用的发挥。虽然国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或者地方政府没有出台配套法规,相关保险业务很难在全国推广。
其次,保险业为政府改革转型提供服务的水平有待加强。一些保险企业仍然仅仅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商业机构,而没有站在社会风险管理的高度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职能转变分担压力。目前,我国保险业主要还是起事后经济补偿的作用,而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减量管理的意识还不足。我国一些保险业务由于不能通过专业技术进行风险分析、科学厘定费率而尚未开展,无法满足政府改革转型中的社会管理需求。
再次,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待加强。受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影响,保险长期以来还没有被普遍认可和接受。我国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较为淡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思想仍然普遍存在。我国尚未在全社会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来营造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在当前我国政府改革转型过程中,如何发挥保险业在政府改革转型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政府应将保险纳入改革转型的整体框架。政府应转变对保险业的传统认识,强化现代保险意识,学保险、用保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为保险业发挥功能创造基础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参照政府具体职能领域,在经济、民生、社会管理等方面全面规划保险参与政府改革转型的方式、方法和职能界定,制定整体实施方案和路线图,根据保险的具体险种和所能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对接政府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并逐步推进。例如,可参照政府财政收支的分类体系,将当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具体业务领域对应于政府的17类支出项目中,在具体实施时,根据政府部门设置和保险企业部门设置,进行双方的机构对接和工作对接。
各级政府应对保险在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制度层面,明确保险业在国家灾害管理、个人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公众责任风险管理体系等领域中支持和推动社会管理工作的具体定位、参与模式、参与主体和责任落实等,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系统稳定、具体清晰的制度安排。同时,对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成效明显的责任保险等险种,应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立法,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这些险种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在组织推动方面,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下,明确主管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推动机制,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各类灾害保险转移风险和稳定经营,鼓励个人通过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外,应加大对保险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考虑到一些涉及民生的险种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这些保险如果按照纯商业模式运行难以为继,同时,我国农民、城市低收入者等群体购买力有限,因而在这些民生领域及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建议政府给予保险业务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例如,继续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给与巨灾保险财税优惠,免征交强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及税基,推出商业大病医疗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保险业应进一步主动参与政府改革转型。首先,应创新理念,转变传统保险思维,从“减轻分担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处理存量风险”向“促进风险减量”转变,重点建立健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预警机制,从单一、被动、应急的危机管理模式向全面、主动、长期的风险管理模式转变,全面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其次,增强能力。根据长期积累的风险案例和数据,系统地、科学地对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进行管理决策,提高保险服务的科技含量;依靠保险精算专业人才和风险估值模型,充分发挥“风险定价”和保险条款设计的杠杆作用,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安全设防和备灾减灾,提高社会风险意识;主动参与重点领域风险管理。通过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以及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后,突出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一直对巨灾保险问题高度重视,保险业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量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和国家地理环境等因素,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科学合理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模式。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企业、行业协会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协同。保险企业的主动参与和创新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构建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一是保险监管机构可通过规划、政策制定,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参与政府重点社会管理领域,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市场,而在市场失灵时,积极干预和纠正保险企业经营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证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公平。二是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协商制定并签订自律公约,为保险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在所在地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现实状况下,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促进保险行业与国家民政、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开展政府职能与保险业务对接,帮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在政府没有精力管和管起来有压力的领域,发挥保险这种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