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罚〔2014〕6号 |
| 温州财经网
2014-05-12 16:44
|
|
|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
 |
|
关键词:营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
|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4〕6号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索堡镇营业所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索堡镇索堡村22号
主要负责人:刘贵军
名称:涉县邮政局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265号
主要负责人:王建强
2014年4月,我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索堡镇营业所(以下简称“邮储涉县索堡镇营业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邮储涉县索堡镇营业所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是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使用混淆保险产品和存款概念的用语等。二是将非客户联系方式录入邮保通系统或未将客户在投保单上填写的联系方式录入邮保通系统。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邮储涉县索堡镇营业所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邮储涉县索堡镇营业所以下行政处罚:吊销业务许可证。
涉县邮政局作为邮储涉县索堡镇营业所的上级管理机构,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涉县邮政局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4年5月6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