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4〕1号(人保财险黔江支公司) |
温州财经网
2014-04-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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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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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支公司 决定书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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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4〕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一环路
主要负责人:杨彬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黔江支公司”)在2013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中,利用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肉牛保险、水稻保险以及玉米保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75.1万元。
上述行为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财险黔江分公司、黔江支公司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的反馈意见及附件、关于黔江支公司农险经营自查进展情况的报告、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关于黔江支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相关问题调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承保理赔卷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手段恶劣,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损害保险业形象和农户利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局依法向人保财险黔江支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保财险黔江支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逐项复核后认为,人保财险黔江支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人保财险黔江支公司停止接受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新业务1年,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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