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表示,只要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债募集说明书”尽责,债权人本金及利息都是有保障的
-本报记者于南
*ST超日公司债违约一事仍在债市蔓延,而 新能源领域却似乎是重灾区。
自市场因担忧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而无法承受债券回售压力后,3月13日, 华锐风电正式发布公告称,其于2011年12月份公开发行的“ 11华锐01”、“ 11华锐02”,可能面临在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续亏报告后,被上交所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不过,3月13日,华锐风电相关负责人就此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我们没有发现公司将出现无法偿付债务的迹象。况且,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严格按照公司债募集说明书尽责”。
而日前公司发布的业绩预亏公告显示,华锐风电预计自身将继2012年亏损5.8亿元后,于2013年再度亏损30亿元,但其公司债“11华锐01”、“11华锐02”却并未出现与“超日债”一样的违约。目前市场的担忧,还只停留于对公司是否具有足够偿付能力的猜测之上。
“我们始终坚信,新能源蓬勃发展的大环境有利于公司改善经营并实现扭亏。而目前,公司在科研、业务开拓、项目竞标、生产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十分正常、顺利,且已渐趋感到了行业的回暖。”上述负责人向记者重申。
暂停上市不影响债券回售
就目前来看,华锐风电所面临的危机的确没有*ST超日那般紧迫。
虽然由于自身继2012年亏损5.8亿元后,又于2013年再度亏损了30亿元,待华锐风电公布2013年正式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可能因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披星戴帽,同时,上交所也将对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进行停牌处理,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上述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但即便如此,华锐风电仍然具有一年的时间(若2014年续亏则将暂停上市)来改善经营,赢得市场信任。而暂停上市并不会影响债券的回售,基于“11华锐01”起息日为2011年12月27日,投资者于2014年12月27日便可对以“3+2”形式(即5年期债券,在第3年可以回售)发行的“11华锐01”行使回售权。但持有“11华锐02”债权人则必须等到5年期满,即2016年12月27日。
公开资料显示,华锐风电发行的“11华锐01”规模达到26亿元,“11华锐02”规模则为2亿元。但其中,“11华锐01”是以“3+2”形式发行,“11华锐02”则为5年期,将于2016年到期。
可动用银行授信偿债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高枕无忧。“若暂停上市,华锐风电两只公司债,一方将面临不能按期偿付的风险,但更为主要的则是丧失流动性的风险。”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师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在偿付、回售等方面其实不用太担心,一般只要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债募集说明书’尽责,债权人本金及利息都是有保障的”。
根据华锐风电当年发布的“公司债募集说明书”,公司曾承诺,一旦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华锐风电将通过银行的资金拆借予以解决。而彼时(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从国内多家金融机构获得的整体授信超过269.31亿元,其中未使用授信额度为166.3亿元。
此外,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华锐风电还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诺,为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承诺、违约责任等。而这将成为一套有效确保债券安全付息、兑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