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保监罚〔2014〕2号 |
| 温州财经网
2014-01-2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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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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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保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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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4〕2号 姓名:蔡林
身份证号:13018519870208****
职务: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个人代理人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
经查,蔡林作为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个人代理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3年5月,在我局派出的检查组依法现场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蔡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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