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金融的各种奇妙结合形式,让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强势逆袭,并带给保险业“突出重围”的希望。新年伊始,当 中国平安
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携带“壹钱包”再次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时,他谦逊地表示:“此次推出"壹钱包"是播下种子,期待未来三到五年收获互联网金融的果实。”
进入2014年,人们对新的一年充满了期待与遐想。保险业在新的一年里的发展正如马明哲用“Change Or Die”(不变即死)来形容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一样——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而正当传统保险业意欲弄潮之时,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视线”也成为业界强烈的呼声。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一次论坛活动上再次透露了监管思路:“保监会正在抓紧起草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不仅要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和安全,同时还将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网络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
为传统渠道带来发展机遇
2013年,互联网渠道无疑是抢尽了风头。由于“三马”合作成立“众安保险”而备受关注的马明哲在谈及与互联网“二马”之间的关系时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平安是新来的"小伙伴",并且会向百度、阿里、腾讯等前辈学习。平安与腾讯绝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各有特色,相互补充。”
“平安的互联网金融战略立足于社交金融,将金融服务嵌入"医、食、住、行、玩"的生活场景。”马明哲认为,互联网上最赚钱的两块个人业务是“资产”和“健康”,而平安“壹钱包”的两个支柱正是“资产”与“健康”,平安既拥有这两块领域的大量数据,而且具有对其深度的理解。“不要把我们当成社交通信与简单支付的工具。”
有业内人士评价指出,目前整个保险行业要做的,就是在这样的互联网新语境之下,尝试将原来已做成功的渠道进行一些改良并提供服务,让业务能够更适应现在互联网的语境,更接近现在的互联网用户使用需要。
“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周延礼表示:“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保险业更新理念,尤其是在我国当前保险业覆盖面不宽、同质化经营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将为加快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便利条件”。
互联网发展
为保险变革创造先决条件
应该说,保险业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得以发展的,而互联网发展的大势更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近两年来,一些财产险公司基于互联网经济的需要,开发出了网购、退货等险种,比如货运保险、网游账号装备保险以及微信支付安全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互联网各方参与者提供了各种风险保障,化解了交易双方的一些相互之间的怀疑和担忧。与此同时,人身险公司也推出了一些网络专营的万能险产品,这些保险的理财性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需求。不仅如此,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同成立的众安保险就是一家服务互联网的保险公司,他标志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
“互联网保险是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富有强大的活力和创造力,也成为了一个新型的业态,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周延礼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保险之间的作用归纳为四点,一是促进了金融创新,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和金融资源的配置。二是提高了保险的普惠性,具有独特的作用和功能,与传统的保险和传统的金融交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三是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本质仍是金融服务,因此需要适度加强监管。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
不仅如此,差异化市场还促进了保险同业的竞争。周延礼进一步指出:“每一次市场的创新都推动着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的金融业革新将给保险业的发展创造难得机会。比如为电话营销模式又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甚至带来市场格局的一些重构。”
监管思路变化
鼓励创新更符合市场规律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监管是保证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保险业而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鼓励保险机构运用新技术积极创新,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已成为当前保险监管努力的方向。
2012年1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条件、运营管理和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网络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8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网络保险开展验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网络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在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和公平竞争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切实防范网络保险特有的一些风险。
近日有市场消息称,为促进并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首部针对互联网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即将出台。保监会前不久下发的《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充分尊重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差异性。例如:按照传统销售方式,保险销售人员是不允许直接返佣给投保人的。但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下,这一“铁律”则被予以变通。此次发布的《通知》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认可了赠险或保险相关服务赠送的行为。
据周延礼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抓紧起草网络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监管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促进网络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三是线上与线下的监管标准要完全一致。四是要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五是要强化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安全。
他还表示,今后保监会将针对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在监管的同时,坚持鼓励有益创新,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广 大消费
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度规则要先行分布再进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