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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夸大其词”销售 买家“中招”陷退货难

温州网 2024-03-14 10:08:19

  温州一小伙网购电动自行车发现与宣传不符,购物平台两次介入处理未果,小伙怒诉商家欺诈。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30°爬坡,175公里续航。”90后小伙王某在一网购平台上刷到这辆“折叠电动自行车”,商品详情页的介绍非常符合他的需求,王某遂联系客服人员再次咨询并确认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后,下单购买。

  到货后,王某对电动自行车的爬坡和续航能力进行了测试,发现与宣传不尽相同,王某于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客服人员却表示,退货运费自理,并需支付100元折损费用。

  明明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怎么如今又要运费自理,还另加折损费?当天,王某取消了申请,以商品与描述不符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但仍协商未果。王某遂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查明,该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标识爬坡与续航数据为固定载重、速度及温度下实验室测试所得数据,并载有“因个人使用条件不同,场景及用途不同,续航受载重、骑行习惯、时速等多方面影响,页面续航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定性依据”字样,但字体、位置并不明显,很容易被忽略。

  本案中,王某在下单前专门就续航里程、爬坡度等问题向客服人员进行了咨询,而客服人员并未以更直接、明确、便捷的方式告知王某续航里程、爬坡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客观上不能达到理想状态,致使王某未充分知悉该电动自行车的真实性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品的选择权。

  王某主张三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该商家的宣传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欺诈程度。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运费由商家承担,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王某已收到退货款项。

  法院提醒,在交易过程中,商家必须向消费者全面、客观、准确地披露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无果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法院判决:退货退款 商家“夸大其词”销售 买家“中招”陷退货难

  鹿萱 一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财经频道 编辑:温正祥责任编辑:董晶亮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