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不得使用生鲜灯“美颜”
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各位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正式施行前,特提醒告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
请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违法处置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户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诉举报
《办法》正式施行后,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拒绝生鲜灯“美颜”
还原食物“本色”
生鲜灯的“美颜功能”
来源:温度新闻综合鹿市矩阵、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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