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生鲜食品不得用“生鲜灯”美颜
温州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近年来,不少农贸市场摊位上悬挂着特殊光源的照明灯,俗称“生鲜灯”,被商户专门用来给食用农产品“美颜”或“遮丑”。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摊位上看似色泽鲜亮的食品,买回家后却发现色差很大。
《办法》施行后,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若发现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近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专项治理行动。执法人员以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发放《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并在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醒目位置张贴。同时,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使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设施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更换,必须使用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自然颜色。目前,该局辖区大部分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已更换“生鲜灯”,其他农贸市场、商超门店也在陆续更换中。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下月1日起 生鲜食品不得用“生鲜灯”美颜
记者 姜瑾瑾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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