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22起经营者集中案实施立案调查。随后,涉案企业分别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这是去年12月至今,市场监管总局第四次发布对经营者集中平台的行政处罚决定,累计涉及44起经营者集中案。
曾代理过多起反垄断案件的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俊林律师认为,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列为2021年的经济工作任务之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接连推出的反垄断政策及反垄断执法的落地,昭示着反垄断强监管时代的到来。
22起案件涉及五大平台公司
7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互联网领域22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涉及阿里巴巴、苏宁等互联网平台公司。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上述22起案例分为设立合营企业案、股权收购案,其中不少案例的合营、收购行为发生在几年前,如阿里网络收购中国恒大集团足球股权案完成于2014年7月,惠迪天津与华夏出行设立合营企业案完成于2018年。
金杜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业务合伙人刘成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这22例处罚案例来看,市场监管总局对涉案平台作出50万元顶格罚款的处罚,是因为涉案企业未在交易实施前进行反垄断申报并获得批准,即存在程序性违法。但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中评估认为相关的交易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即不构成“实质性的垄断”,所以并未要求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王俊林律师分析认为,上述22例处罚涉及的几大平台公司属于初创型、新兴平台公司,阿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涉及零售电商领域,从处罚事由可在一定程度窥见平台巨头的投资模式和商业布局。
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特别指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这意味着执法机构有意加强对涉及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的反垄断监管。”王俊林律师进一步表示,企业对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等进行的猎杀式并购,可能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明显排除、限制效果。本次处罚同时涉及相关领域的一些中小型企业,也表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警示企业不得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
反垄断成为政府执法重点
种种迹象显示,反垄断执法已成为政府规范市场经济领域执法工作重点。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后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重申,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该指南立足执法实践,针对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暴露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竞争风险和隐患。以上一系列举措同时也彰显了相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相关要求。”王俊林律师称。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晨颖曾撰文分析,反垄断作为市场监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政府治理平台经济提供制度依循和行动指南。适时启动反垄断执法,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规范平台企业竞争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通过查办案件发挥惩戒和示范作用,能够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活平台经济发展潜能。
44例处罚为企业敲响警钟
除7月7日通报的22例经营者集中案例外,自2020年12月以来,8个月内,市场监管总局还3次发布经营者集中处罚通报,累计涉及22例处罚案例。
2020年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QQ音乐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3家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等10起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决定。
2021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等9起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决定。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几种情形。上述44例反垄断执法集中在经营者集中领域。
王俊林律师表示,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可能产生或加强支配地位,或可能导致竞争者间相互协调,限制竞争,从而损害效率。故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最近大半年时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案例进行密集化、常规化的处罚,也给致力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敲了警钟。”王俊林律师建议,要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全面配合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工作,才能维护良好市场竞争格局,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动力。
作者|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