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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为什么“观察期”内出险不能 获赔
来源:温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10-30 14:14:00 字体: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1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投保第21天,黄先生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后住院手术治疗,据此申请医疗理赔金。由于黄先生就诊时正处于保险合同约定的30天“观察期”,公司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

  1.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些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一般说来,疾病住院险的观察期是3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或180天。即: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2.本案中,黄先生的重大疾病险虽然在2019年10月1日生效,但根据合同约定,住院医疗保险有30天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温馨提示: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设“观察期”?因为疾病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险开始生效时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后。设立“观察期”之后,保险公司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

  为此,“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的一个拒赔借口,而是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少数人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保险,然而一旦身体出现问题,就立刻寻求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不分情况进行理赔,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是对未知风险的分散,保险公司对已知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观察期”的设立,能够从源头上防范某些道德风险的发生。

  投保建议:

  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避免盲目投保。在投保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现自己的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能隐瞒病情。否则,一旦在“观察期”内出险,或出险后查到有不如实告知健康情况的,被保险人将得不到理赔。

    新华保险温州中支 赵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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