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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保险合同的“观察期”您了解吗?
来源:温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9-28 14:44:00 字体:

  案例简介:

  2020年6月24日,梁女士为儿子小X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附加险。投保第25天后,小X因支气管发炎在医院门诊雾化治疗,未见好转,后住院治疗。出院后梁女士据此申请医疗险理赔。由于小X出险正处于保险合同约定的30天“观察期”,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未进行赔付。

  案例分析:

  1.《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观察期就属于保险公司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2.本案中,小X的住院医疗险虽然在2020年6月24日生效,但根据合同约定有30天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

  “观察期”又称为免责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中,保险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30天、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观察期”的描述,了解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具体内容和“观察期”的具体时限,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华保险温州中支 王如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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