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2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
会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会议决定,一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二是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三是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浙江样本
浙江于2014年年底前已经实现全省覆盖
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年内实现制度全覆盖”,是2014年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2014年11月,《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实现2014年年底前全省覆盖。
“《通知》将大病保险覆盖范围从原来的城乡居民拓展到包括职工在内的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实现大病保险制度人群全覆盖。这既符合当前浙江建设‘全民医保’的实际,也是我省民生领域深化改革的一大亮点。”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负责人透露,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后,全省有5000多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受益人群规模较之前翻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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