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房产|汽车|教育|健康|育儿|旅游|爱龄|新闻|温州|原创|E评|财经|图片|专题|辟谣|政务|乐善|视频
新闻、广告合作热线:0577-88857761
推荐阅读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财经网 > 温州财经 >正文
今天起这些收费要禁止
来源:温州新闻网—温州商报 发布时间:2020-06-01 11:34:27 字体:

  5月25日,银保监会公布,近日联合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把出台新措施、细化旧政策、系统化原禁令三者并举,适用于各类型企业,同时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明确对信贷、助贷、增信和考核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作了规范,强化了内部管控、外部监督与激励的作用。

  此前,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已经开展过多轮治理,《通知》相较于以往又多了些更具体的要求。

  一位银行业研究人士称,总的来说还是为了能让降准降息释放的流动性能够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和两会提到的“创新直达经济的货币工具”是一脉相承的。

  信贷环节明确10个“不得”

  《通知》中要求银行在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具体有十点,如下:

  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

  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

  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

  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

  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

  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

  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

  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助贷环节实行“两个严禁”

  《通知》中严卡第三方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赚取的费用以及准入标准。要求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此外,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并实行“两个严禁”:

  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

  《通知》指出,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以及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

  另外,要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要求,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世经

分享到:
我要评论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

广告刊例|网站简介|服务条款|版权声明|网站地图|诚聘英才|联系方法|温网律师温州财经网版权所有 66w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