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近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条例》就民间借贷活动规定,若单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借款人应进行备案。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条例》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备案。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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