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11-12层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
当事人:张乐春
身份证号:22080219640826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
当事人:杨宝平
身份证号:220121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文庭雅院
当事人:王爱军
身份证号:22232419650105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飞宇金伦花园
当事人:王继春
身份证号:22232419621030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
当事人:许国春
身份证号:22230319601103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扶余支公司经理
住址:松原市扶余县三岔河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和《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财政部联合检查组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吉林保监局按照要求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乐春、杨宝平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们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存在虚假理赔的违法事实:
一是2013年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通过虚构或扩大损失制作假赔案进行“无灾返本”赔付,用以返还农户自缴的玉米保险保费。
时任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经理许国春、安华农险松原中支副总经理王继春、安华农险松原中支总经理王爱军、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杨宝平、安华农险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张乐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2013年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通过扩大种植险理赔面积或提高定损程度的方式进行虚假理赔,返还农户所交的家财险保费。
时任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经理许国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2013年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通过虚增玉米保险赔款的方式向村干部支付代办农险的工作报酬。
时任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经理许国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调查问卷、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玉米保险理赔案卷、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农业保险玉米测产表、中国保监会调查笔录、安华农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关于农险检查“无灾返本”问题的说明、农房保险系统截屏、农房保险收入查询截屏、关于农险检查村干部赔款高于其他农户问题的说明及附件等证据证明。
张乐春、杨宝平提出了陈述申辩:一是认为安华省公司不存在未恪尽理赔管控和监督职责问题;二是说明了“无灾返本”客观存在的原因,指出该公司不存在“无灾返本”的主观故意,行政干预导致的违规结果不应该由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来承担;三是阐述了安华农险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四是对本次处罚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
复核认为:一是通过虚构或扩大损失制作假赔案进行“无灾返本”赔付的行为在扶余支公司是普遍性存在的,反映出作为上级管理机构的省公司、松原市中支均明显未有效履行其应尽的核赔管控及监督职责,与上述违规问题的普遍存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外部客观原因不能作为保险机构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理由;三是与本案无关的情况,不予审核。因此,对张乐春、杨宝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安华农险扶余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版)(以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责令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改正,并停止接受松原市农业保险新业务一年(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对许国春警告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王继春警告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王爱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杨宝平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张乐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对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