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温州财经网
2013-11-2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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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保监会网站 编辑:温州财经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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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经纪 有限公司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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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13〕33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地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333号德益财苑1#楼1单元803室
主要负责人姓名:黄超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1-6月期间,存在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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