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7年,方某出版一部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且在每期中国某科技报上负责某个版面科技文章的撰写,报社每月支付其稿费6000元,报社已代扣个人所得税。假设方某除稿酬所得之外,没有其他项目收入。
年所得=50000+6000×12=122000(元)>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50000×(1-20%)+6000×(1-20%)×12=97600(元)
应纳税额=97600×20%×(1-30%)=13664(元)
财产租赁所得
一次取得跨年度所得视为年度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的年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收入额计算。
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共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如租赁合同、协议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约定分配比例划分个人收入;如租赁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谁出租,谁得益,谁申报”的原则划分个人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额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和维修费用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般适用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收入额计算。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额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和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减除有关税费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不得从收入额中扣任何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