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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罗某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2007年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分别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209元、1540元、3465元和扣缴个人所得税558.2元、4350.4元、12051.2元;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2007年1~12月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每月按规定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275元和个人所得税756元。
年所得=3800+28000+63000+5000×12=154800元>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有关税费-费用扣除标准)=3800-209-800+(28000-1540)×(1-20%)+(63000-3465)×(1-20%)+(5000-275)×(1-20%)×12=116947元
应纳税额:
(1)(3800-209-800)×20%=558.2元
(2)(28000-1540)×(1-20%)×30%-2000=4350.4元
(3)(63000-3465)×(1-20%)×40%-7000=12051.2元
(4)(5000-275)×(1-20%)×20%×12=9072元
558.2+4350.4+12051.2+9072=26031.8(元)
稿酬所得
未超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
稿酬所得的年所得,是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稿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额减除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之后的余额。
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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