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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在有的企业被一些人误解、曲解、甚至抵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等负面现象,引发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强迫员工“自愿”辞职
进入10月份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临近,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省份,不时传出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案件。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为交换,华为公司以比劳动合同法更高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有关工会干预,华为公司表示停止执行该《规定》。华为事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东莞市塘厦裕鼎五金运动用品厂强迫1000多名工人“先离职后入职”,即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
还有的企业打算宣布“停产”,工人放大假,两个月后“重新开张”,届时再签劳动合同。
企业有“三怕”
广州市台资企业协会荣誉会长、番禺创信集团董事长吴振昌说,我看不到这些公司的做法对企业本身有任何利益。企业如果有实力、有勇气、能坚持的,就应该好好做下去,而不应该搞些歪七八糟的小动作,有损企业的声誉。
那么,这些企业不惜冒险突击炒人,究竟怕的是什么呢?
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
吴振昌说,劳动合同法把维权武器交到了工人手里,它规定得很细,执法部门没有多大空间。比如,“零社保”曾经跟“零地价”“零税收”一起,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要求企业按员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参加社保就可以了。很多企业这个比例定在50%以下,员工通常入职三四年以后才有资格参加社保。
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不参加社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这样不仅“打折”参保不灵了,随意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保护措施欠缺、劳动条件不合格、用人单位违章指挥……这些司空见惯的行为,在法律实施后,都将成为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的依据。
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
广州溢通巴士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成佳说,我们一般新来员工试用三个月,然后一年一签,这种形式是员工管理的好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再搞一年一签,第三年就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就得延长至两三年、三四年一签。一旦他干得不好,我怎么办?
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
有人把劳动合同法比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实施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要辞退,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很难、代价很高。企业无法确定这个风险有多大,总是能避一点风险算一点。
>>>分析
“向劳动者倾斜”成为企业必须正视的问题
在与企业主接触中,记者感觉到,一些企业之所以对劳动合同法反应激烈,原因在于思想观念还停留在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阶段。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我国的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何体现“向劳动者倾斜”成为企业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企业也是受益者。比如,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是受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他表示,劳动合同法也给用人单位开了“口子”,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实际上,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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