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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刚才已经讲了,通过破产重整制度,有可能使那些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得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东山再起,从而减少失业,减少因破产清算造成破产财产贬值所引起的社会财富的损失。
第三,有利于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对其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债务清偿的久拖不决,防止因债务链的继续拉长造成连锁反应,危及经济稳定。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至此,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实行“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在2006年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安排338亿元,用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破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策性破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如此评价政策性破产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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