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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的代理律师——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明莉认为,杨已提前30日向东航西北分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应为杨某某办理相关手续。
明莉提出,东航西北分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事实有三:
1、未对飞行员提供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安全飞行条件。按照规定,对于高温、高原、山区及地形复杂的机场,航空公司应从管理制度、生产组织等方面作出特殊要求,但东航西北分公司并未对张家界这一特殊机场制定相关应急程序,在此情况下,杨某某曾前后14次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张家界机场飞行。2、违反飞行员休息时间的规定,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如飞行任务解除时间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应安排连续12个小时的休息,但2005年11月1日午夜后解除飞行任务距次日开航,留给杨某某的休息时间仅有3小时。3、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民航公司:要走人先赔偿1200万
针对杨某某的诉求,东航西北分公司提出:要求杨某某承担因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
东航西北分公司认为,以2003年、2004年、2005年为例,杨某某每年工作的总时间并未超过《劳动法》对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因此诉方关于公司安排杨某某超时飞行一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提出的赔偿金为何为1200万元?东航西北分公司指出,为委托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培养杨某某学习驾驶,公司仅为其在校期间支付的各种费用就达66万余元。1995年9月杨某某参加工作,公司继续为其投入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培训费用,从1996年至2005年的10年间,投入的培训费用至少1100多万元。其中,改装和复训159小时,费用约210万元;航班带飞5598小时,成本费用8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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